关于做好2019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诚信考试专项教育活动的公告

编辑:zhoujiali 来源:研究生处 作者:研究生处 时间:2018-12-17 人气:

各位考生:

根据《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组织2019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诚信考试专项教育活动的通知》(浙教试院〔2018〕10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为大力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道德风尚,提升国家教育考试安全管理保障水平,确保2019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安全、顺利实施,特发布诚信考试专项教育活动公告,以积极防范、制止考生参与国家教育考试作弊事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教育内容

请各位考生自己在网络搜索、观看《刑法修正案(九)》《教育法》警示教育宣传片。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详见附件3)进行学习。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二)组织团伙作弊的;(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二、其他

其他相关文件规定请见附件,请各位考生务必以诚实守信的态度参加本次考试。

 

附件:

附件1:2019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须知.docx

附件2:考场规则.docx

附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摘录).docx

附件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摘录).docx

附件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摘录).docx

附件6: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docx   

   

浙江音乐学院研究生处

2018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