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音乐学院章程

(2021年修订核准稿)

 

序  言

浙江音乐学院是2016年3月1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批准成立的全日制本科普通公办高校。学校秉承李叔同“学堂乐歌”文化传统,践行“事必尽善”校训,立足浙江,面向全国,致力于建成高水平一流音乐院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构建现代大学制度,保障学校依法办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修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浙江音乐学院”,简称“浙音”;英译文名为Zhejiang Conservatory of Music,缩写“ZJCM”。学校网址为http://www.zjcm.edu.cn。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浙音路1号。

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组织,具有独立民事法人主体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第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浙江音乐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六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研究创作、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为基本职能。学校设立音乐与舞蹈学、戏剧与影视学、艺术学理论等一级学科。学校以本科生为主要培养对象,同时承担研究生培养任务。

第七条 学校实行校、系部(学院)两级管理体制。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八条 学校由浙江省人民政府举办,浙江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共建。学校行政主管部门为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业务主管部门为浙江省教育厅。

第九条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浙江省教育厅负责指导监督学校办学行为,评估学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支持学校与省内文艺院团开展多种形式合作,为学校创造良好办学条件和发展环境。

第十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法律法规,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确定办学规模和招生方案,调整优化招生结构比例;

(二)以全日制和业余教育的形式,实施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合理确定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制定人才培养计划,自主建设课程资源;

(三)授予毕业生相应学位,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向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荣誉称号;

(四)自主开展研究创作,推动学术进步、成果转化,积极服务社会;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配备教师、管理人员和后勤服务人员,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制定薪酬待遇标准和分配办法;

(六)自主管理和使用财政性财产、自筹财产和受赠财产;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举办者和管理者的指导和监督;

(二)认真履行各项办学职能,建立完善办学质量保障体系,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省规定的标准;

(三)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与维护教职员工、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完善学校内部管理机制,加强纪律、审计等监督;

(五)推行校务公开,保障师生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生

第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三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平等接受学校教育,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公平获得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课程、参与国内外交流学习的机会;

(三)在品德、学业和能力等方面获得科学合理评价,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公平获得各种荣誉称号和奖励;申请国家和学校的资助;

(四)组织和参加学生自治组织和学生社团,以及各类文体和艺术实践等活动。在不影响学业前提下,课余时间参与各类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等活动;

(五)知悉学校建设、改革和发展的重大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完成学业,修德践行,完善人格;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其他应缴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公共财产;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学校为学生成长成才提供条件和保障,为在学习与生活中遇到困难的学生提供指导和帮助。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学籍管理制度,维护学生的学习权利。对违法违纪的学生依法依规作出相应的处分或处理。

第十七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八条 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成立学生自治组织和学生社团,学生自治组织和学生社团应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第十九条 学校保护学生正当的申辩和申诉权利,建立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

第二十条 不具有学校学籍的进修学生、交流学生等其他各类受教育者,在学校学习期间,按有关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二十一条 教职员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分岗聘用、分类管理制度。

(一)事业编制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制度,非事业编制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其他用工制度;

(二)教师实行资格认定和岗位职务聘任制度,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职级制度,工勤人员实行工勤技能等级聘用制度;

(三)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进行分类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进修等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业绩、廉洁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晋升机会、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建设、改革和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涉及个人利益的事项表达异议、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教职员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重和爱护学生;

(二)恪尽职守,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完成聘约或岗位职责规定的任务;

(三)维护学校声誉和学校利益;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师职业道德;

(五)遵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倡导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创作和艺术实践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专业发展制度,建立完善教职员工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积极提高教职员工工资奖金福利等待遇;建立和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障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各类奖惩制度,按规定对教职员工实行奖励或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条 特聘教授、名誉教授、讲座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创作、实践、进修活动期间,依法、依规、依约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管理体制。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浙江音乐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和管理治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其他党委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结合业务分工抓好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工作。

学校党委会议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学校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当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浙江音乐学院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党代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对学校党员大会或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浙江音乐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由学校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能。

浙江音乐学院监察专员办公室是浙江省监委派驻学校的监察机构,根据浙江省监委授权履行监察职责,代表浙江省监委对学校党委进行监督。

第三十五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三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校结合实际依法制定《浙江音乐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发挥其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由各学科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处事公正,且有履职能力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和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组成。根据需要,可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特邀委员。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系部(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每届任期4年,每位委员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三)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四)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五)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六)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学校学术委员会设若干专门委员会。系部(学院)可设学术委员会分会。各专门委员会、系部(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工作。学校制定学位委员会章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4年,每位委员任职总数不超过2届。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至3名。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或审定学校学位条例、学位标准、学位点增设、调整、撤销等重大事项;

(二)审议或审定授予学生学位的重大事项;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员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活动。学校党委支持全体教职员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通过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其执行委员会行使职权。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其日常工作。

学校可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员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四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其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代表全校学生的意志,维护全校学生的利益。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

第四十一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员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学校建立系部(学院)两级工会组织。

第四十二条 学校共青团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在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发挥指导和组织作用。共青团建立学校、系部(学院)两级组织。

第四十三条 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由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受学校党委领导和学校团委指导,是学生履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组织。

第四十四条 学校支持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依据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五条 学校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结合实际需要,设立学校党委职能部门、行政职能部门、学术机构和服务机构,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保障学校有效运行,为师生员工提供服务。

第四十六条 学校设置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学校规定和授权,自主开展活动,独自运营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学校与校外单位或组织以签订协议方式合作成立的机构,按照协议约定开展活动。

第六章  教学与科研

第四十七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学科专业建设、科研创作等学术活动需要设置系部(学院)、直属单位,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

第四十八条 各系部(学院)是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发展规划,经学校批准后实施;

(二)根据学校的规定自主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创作、艺术实践、对外交流等学术活动;

(三)负责学生教育、培养与管理。负责学生思想教育。制订并实施教学计划、课程建设,保证教学质量。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做好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工作;

(四)管理和建设基层组织。在学校核定的编制内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实施对系部(学院)机构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

(五)制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系部(学院)教师任职资格、业绩评价标准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条件,组织实施教师的考核和聘任工作;

(六)管理、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七)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九条 系部(学院)设主任(院长)一名,副主任(副院长)若干名。系部(学院)主任(院长)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教学、科研创作、艺术实践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所在单位教职员工报告工作。

第五十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直属党支部)、支部委员会等基层党组织。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直属党支部)、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二级党组织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

学校二级党组织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五十一条  系部(学院)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五十二条 学校以“理论研究、创作表演、科技应用”三个类别对学科专业进行分类,建立学科群链,制订建设目标、考核评价标准,指导督促各学科专业建设。

第五十三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需要和规律,建立“平台+模块+个性”基本教学结构,创新人才培养模式。重视拔尖人才培养;加强对学习困难学生的指导和帮助。探索有效途径,加强对学生合作表演能力的培养。以课程建设为切入点,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五十四条 学校根据办学定位和目标,凝练学科方向,设立研究机构、平台,组建学术团队。重视科研创作实践项目申报和管理,以项目为载体,整合校内外优质资源,开展协同创新、科研创作。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完善艺术实践教育体系。根据专业特点,增加实践教学内容和学分比重。加强产学研机制建设,支持师生积极参与高水平赛事,举办或承办高水平高质量专业比赛、音乐节、演出季等。加强学校艺术实践团体建设。

第五十六条 学校加强与国内外知名院校的交流与合作,推进实施高质量的合作项目;学校通过多形式多渠道开展教师互派、学生互换、学分互认、学位互授、节目互演等合作关系。学校积极提高留学生、华侨港澳台生比例,努力提升国际化水平。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五十七条 学校重视与社会建立紧密和谐的关系,努力服务社会需求,为学校建设与发展建立良好的环境和氛围。

第五十八条 学校设立由社会各界热心人士、校友代表、学校领导与师生代表组成的校务委员会,作为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议事与监督机构,对学校发展、教育教学、研究创作、艺术实践、社会服务和资金筹措等方面履行咨询、审议与监督职能。

第五十九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培养人才,增强办学针对性。学校以国有民办模式设立附属音乐学校,开展中小学阶段的音乐艺术人才培养,为学校提供优质生源保障。

第六十条 学校重视对文化发展动态的把握,组织校内外优势力量,开展科学研究、艺术创作、表演服务。

第六十一条 学校立足浙江、面向全国,积极挖掘、整理、研究传统音乐、舞蹈、戏剧等艺术,做好文化传承保护与发展工作。学校独立或合作组建经营性演艺机构,重视科技成果转化,为发展艺术经济、文化产业服务。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主动开展成人学历教育,组织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积极发展终身教育。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基金会,作为接受广大校友、社会组织及各界人士捐赠的平台。基金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第六十四条 学校校友会是学校校友自愿组成的社团组织。学校依法注册成立校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校友涵盖下列人员:

(一)曾经在学校接受过学历教育的学生、非学历教育的学员;(二)曾经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员工;

(三)学校授予荣誉称号的社会人士;

(四)学校聘请的特聘教授、名誉教授、讲座教授、客座教授和兼职教师等。

第六十五条 学校通过校友会等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学业和事业发展,优先为校友提供继续教育服务。学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学校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

第八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学校的资产是学校占有或使用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知识产权等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益。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学校加强对校名、校标、版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保护和管理。

第六十八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服务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十九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条 学校不断完善校园管理和后勤保障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一条 学校校训为“事必尽善”。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标志融合“浙”之形、“音”之声、“乐”之意,充分反映地域和专业特色。标志分左中右三部分,左侧结合之江之畔水与韵律的元素,中间加入乐器元素,右侧呈现的是两位韵动舞者的姿态。整个标志旋转180度,体现富有韵律的五线曲谱特征。标志与中英文标准字校名搭配有横式组合、上下组合、竖式组合三种形式。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校旗为红底白字,左上方为校标,校名位于校旗中间区域,校名为李岚清题写。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校歌为《浙江音乐学院校歌》,由李岚清作词、徐孟东作曲。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5月8日。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按程序经全校教职工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议审定,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审核,报浙江省教育厅核准、教育部备案后,由学校向社会发布。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是学校的基本准则,章程生效之后,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凡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学校章程的执行情况接受举办者和管理者及社会的监督。

第七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启动章程修订工作:本章程依据的法律发生变化;学校的举办者发生变更;学校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等变化;学校办学宗旨、战略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举办者依法要求学校修订章程;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本章程的修订,由校长办公会议提出建议,修订程序与制定程序相同。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施行。

 

附件

浙江音乐学院标识

浙江音乐学院校标

浙江音乐学院校旗

 

浙江音乐学院校歌